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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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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学习贯彻《贵州省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题处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2013-12-19 09:36   审核人:

校直各部门、各教学(教辅)机构:

    为深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,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、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《贵州省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题处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(黔委厅字〔2013〕21号),现就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求如下:

    一、各单位、各部门要高度重视,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,确保传达到每位党员和干部职工,并按照中央八项规定、省委十项规定、省教育厅六项规定和贵州理工学院十项规定,结合《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治理教育系统不良风气的通知》精神,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员工的管理和教育力度,组织本单位、本部门干部职工认真进行自查自纠,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。查实体现内容如下:

    1、各单位、部门传达落实情况,制度化管理,规范化运作推动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情况。

    2、是否存在“小金库”现象。资金不进入学校财务收支管理的一律视为“小金库”。是否存在私存私放、侵占、截留、私分应上交学校财务的各项资金。代收学校收入现金现象。

    3、科研经费报销,是否存在与所报项目不符,乱开发票报销行为。

    4、是否存在滥发各种补助、加班费及私款消费开具单位名称报销的现象。

    二、学校监察室、组织部、人事处要组织开展好督查暗访工作,对各单位、各部门工作作风进行明查暗访,坚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,坚决纠正机关作风中的不良现象,确保长期形成的机关作风顽症得以有效解决。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进行问责,凡查实违反规定者,由学校纪委(监察室)、组织部、人事处视行为性质、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进行处理。构成违纪的,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,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。

    三、要把执行本规定作为对干部进行考核和选拔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,对违反有关规定的,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,不得评为“合格”以上等次。各单位、各部门执行规定、加强作风建设情况,将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,要切实加强考核管理和评议监督。

    四、对执行本规定不力、屡禁不止的单位和部门,或隐瞒不报、压案不查、包庇袒护的,一经发现,给予通报批评,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
    五、请广大教职员工、学生对学校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进行监督,坚决抵制不良风气,检举违规违纪行为。

    六、将组织学习情况和自查情况形成文字材料,于11月20日前报校纪委监察室508室。

    举报电话:纪委(监察室):8210728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组织部:8211005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人事处:8211270

    举报邮箱:gitjiwei@sina.com

 

 

   

附件【贵州省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题处理办法.docx已下载
上一条:关于督促各部门、各机构学习贯彻《贵州省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题处理办法(试行)》学习及自查情况汇报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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